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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負責人不到崗會不會將影響安許證批后監督?
發布時間:2020-08-14 17:23 點擊次數:次
2019年5月10日,上海市住建委發布落實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的通知 。 通知要求: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是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項目負責人應當確保每月在現場帶班生產的實際時間不少于本月施工時間的80%,不得擅自脫崗;
施工現場有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施工等情況時,項目負責人等關鍵崗位人員必須在崗帶班;
總包單位應對分包單位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產情況進行考核;
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企業項目經理的到崗情況進行復核。
企業負責人:
企業法定代表人是落實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的第一責任人,對落實帶班制度全面負責;
帶班檢查次數每月不少于一次。
相關處罰:
施工現場帶班制度不落實的,應責令停工整改,并給予行政處罰;
發生事故的,將給予上限處罰,從重追究責任。
另外,通知中還提出,制度的建立和落實情況應當作為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批后監管的重要核查內容。
也就是說 ,項目負責人和企業負責人必須按時到場,如果落實不到位,會影響到安全生產許可證。該項文件的發布,除對建筑施工質量嚴加要求外,也對建筑企業業績和人才建設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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